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 (略) 表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方米)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表5.3.12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层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层 0.65 0.75 1.00 三层 0.75 1.00 (大于或等于)四层 1.00 1.25 _ 表5.3.12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游乐厅等儿童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