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务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