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寓言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喾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第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喾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