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吊 扇 3.3.1 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8mm。 3.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 3.3.3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 3.3.4 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 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4.2 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 3.3.4.3 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 3.3.5 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3.4 壁 扇 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 3.4.2 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 3.4.3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4 照明配电箱(板) 4.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4.0.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4.0.4 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4.0.5 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4.0.6 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4.0.7 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4.0.8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5.0.1.1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5.0.1.2 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
5.0.1.3 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5.0.1.4 照明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
5.0.1.5 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
5.0.1.6 接地或接零。
5.0.2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5.0.2.1 竣工图。
5.0.2.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5.0.2.3 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5.0.2.4 安装技术记录。
5.0.2.5 试验记录。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钱大治 沈云璋 胡佐臣 程学丽
徐达玲 梁之任 马长瀛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96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
1.0.2 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
1.0.4 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1.0.5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1.0.6 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
1.0.7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订本条文。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1.0.9 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可*,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
1.0.10 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4)有导电性尘埃。
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相对湿度:经常接近于100%;
(2)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
(3)在空气中,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
1.0.11 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
1.0.12 在实际接线中,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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