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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基建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5 ]

N>,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订本条文。

2
灯 具

2.0.1
灯具一般由玻璃、塑料、 搪瓷、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且零件较多,运输保管中易破损或丢失,安装前应认真检查,防止安装破损灯具,影响美观和质量。

2.0.2
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地安全运行,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装场所,对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作了规定。现工程中铝线最小截面已改为2.5mm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生活用铜芯软线线芯最小截面改为0.4mm2。

2.0.3
为防火所作的规定。

2.0.4
为确保维修安全,同时也不致影响整个用电单位的停电,作此规定。

2.0.5
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车辆装载货物的撞击等,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本条文的规定。

2.0.6
为防止触电,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2.0.7
白炽灯泡离绝缘台过近,绝缘台易受热而烤焦、起火,故应在灯泡与绝缘台间设置隔热阻燃制品,如石棉布等。

2.0.8
为了保证安装的灯具机械性能牢固可*,用电安全,检修方便,本条文对一般灯具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

2.0.9
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确认,以利与常规灯具区别,且节约电能。

2.0.10
为了不使一套灯具的电气故障影响整个照明系统,故每套路灯均需设置熔断器。

2.0.11
为保证低压变压器安全可*供电而作的基本技术规定。

2.0.12
移动构架上的局部照明灯具需随着使用方向的变化而转动,在使用时,为了能确保导线不受机械应力和磨损,故本条文对其线路的敷设提出了要求。

2.0.13
为防止灯具超重发生坠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2.0.14
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所作的一般安装技术要求。

2.0.15
金属卤化物灯包括钠铊铟灯、镝灯等,金属卤化物灯点燃后,灯具表面温度高,光线较强,易刺伤人的眼睛,同时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应结合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才能确保安全使用。

2.0.16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除有照明作用外,还有装饰功能,考虑到顶棚内通风差,不易散热,故电源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同时为检修方便,导线应留余量,以便在拆卸时不必剪断电源线;为保证装饰效果,对外观质量提出了技术要求。

2.0.17
为确保花灯固定可*,不发生坠落,制订本条文。

2.0.18
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灯泡温度过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现象发生,为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有切实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2.0.19
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通常安装在临街商店的正面,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别应注意安装牢固可*,防止高电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下落伤人;为方便维修,变压器不宜装在吊平顶内。

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固定和防松措施是安装的关键,从预埋到固定均要严格执行本条文规定,尤其是子母式的无影灯更应严格。

2.0.21
为保证手术台的照明、供电可*,制订本条文。

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安装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场所安装高度一致的规定是为装饰美观的需要。

3.1.2
插座接线统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

3.1.3
为防止漏电和装饰的需要而作的技术规定。

3.2
开 关

3.2.1
为了统一通、断位置,便于判断是否带电而作的规定。

3.2.2
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如身高、手臂长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

3.2.3
为了装饰美观,便于检修所作出的规定。

3.2.4
本条是防止触电、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性规定。

3.2.5
本条是防漏电和装饰需要的技术规定。

3.3
吊 扇

3.3.1
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吊扇挂钩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运转时的扭力,故将吊扇挂钩直径改为不得小于8mm。

3.3.2
为防止运转中发生振动,造成紧固件松动,发生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制订本条文。

3.3.3
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在运转时,避免人手碰到扇叶,避免发生事故。

3.3.4
、3.3.5 本条是为吊扇使用安全、发挥正常功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3.4
壁 扇

3.4.1
本条是为壁扇可*固定而作的技术性规定,通常在产品设计时已提出要求。

3.4.2
安装高度是建议性的,主要是为避免干扰人的活动。

3.4.3
本条是为运行安全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4
照明配电箱(板)

4.0.1
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方便检修、确保人身安全及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订的。

4.0.2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限制木制配电箱(板)的使用场所,这是因为木制配电箱(板)在潮湿多尘场所易霉烂和漏电。

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与电器连接,为加强绝缘,故加套绝缘保护管。

4.0.4
本条是为箱内电器正常工作和装饰美观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5
本条是为便于操作和检修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6
本条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所作的规定。

4.0.7
本条是为便于更换熔芯,并防止更换时发生触电现象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4.0.8
本条是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所作的规定。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

5.0.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交工后存档备查。

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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