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第5.4.1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 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第5.4.2条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高出屋面。 第7.1.2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7.1.3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7.1.6条 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榻。 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7.2.1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7.2.2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7.2.4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第7.2.5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第7.2.6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7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第7.2.8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7.2.9条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